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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命名?民政部发布4项规范
发布者:小编  发布时间:2024-11-28 16:26:54  点击:
   

 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会员分布、活动地域相一致,由行政区划名称、行(事)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◆★■■◆、组织形式依次构成◆■★■。

 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、国家机关名称、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◆■■★◆;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名称■◆◆。

  社会团体、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◆◆◆◆★■、代表机构名称,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“专业委员会”★■“工作委员会◆■◆”★◆★“专家委员会”“技术委员会◆■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★★;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等字样结束■★★◆。社会团体◆★■◆■、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■★“代表处”“办事处”“联络处”字样结束。

 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,确有需要的,仅限于在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教育、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■◆★、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。

  基金会■◆■■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公益目的相一致★◆★★■◆,由行政区划名称、字号、行(事)业领域、组织形式依次构成。

  社会团体、基金会的分支机构◆■■■★■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■■■★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在名称中使用★★★“中国”“全国”“中华”等字词的■◆◆★■◆,仅限于作为行(事)业领域限定语。

  民政部日前公布《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》,对社会团体■■■★◆、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■◆★■◆■。

 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◆◆★★★”“处”“室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★◆◆★◆。

  民政部日前公布《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》◆◆★◆★,对社会团体、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★■。基金会■◆■★★◆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公益目的相一致,由行政区划名称、字号、行(事)业领域■■◆◆、组织形式依次构成。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、国家机关名称、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;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◆★■、非法人组织名称。

 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,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。

  基金会★★■★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★◆,需经该自然人同意。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,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★◆■■◆★、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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